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与合规要求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公司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从反面禁止的角度,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民办学校的体现在公司法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是股东会之下的公司核心领导机关和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但民办学校董事会却拥有相当于公司股东会的权利,实际上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实际上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高于公司董事会。
青少年健康“触网”需各方合力护航互联网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主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帮助青少年健康触网,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平台企业以及监护人、学校等各方应形成合力,切实拿出责任心和务实行动,真正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的是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有关部门仅注意到校园欺凌是对人身权的一种侵害,却忽视了其对受害者受教育权的侵害。因校园欺凌具有上述两方面的侵害性质,加之当前立法规范和实践中救济的单一性,有必要从校园欺凌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角度出发,探索政府、学校在校园欺凌救济中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新职业开辟新赛道最近,职业类目又“上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公示,拟增加网络主播、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员等19个新职业以及移动操作系统应用设计员等29个新工种。又一批新职业被“认证”,丰富了青年人的职业赛道,也增强了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
让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为教师减负,就是为教育增效。前不久,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通知,对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着力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近期,某海外知名大学博士拟被录用为乡镇公务员的相关话题引发人们热议。“名校毕业竟然去当乡镇公务员?”“会不会大材小用了?”……这样的讨论,体现了社会对人才使用的高度关注。
高校招生录取期间谨防上当受骗高考后,有考生收到“某教育部门”或“某招生考试机构”等发来的短信,短信中称在考场监控录像回放倒查中发现考生存在疑似作弊行为,将取消考生的高考成绩,并要求拨打短信中留下电话号码咨询确认。拨打该电话后,诈骗分子将一步步套取信息,诱导点击网址链接或下载APP,要求缴纳费用或保证金等,最终让考生和家长转账汇款造成财产损失。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