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理论观点专栏简介

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 学位授予中的院系角色及其完善
    日期:2024-06-08 点击:37次

    学位授予中的院系角色及其完善理论与实践较多关注的是高校学位授予决定及学位授予细则的合法性争议,却很少重视院系在学位授予中的角色及相关问题。院系虽非享有学位授予权力的主体,但在学位授予程序中却是重要参与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学位授予权。本文围绕学位法的修改,提出如何完善学位授予中院系的权力配置、程序设计及争议救济机制。

  • 我国教育强国指数排名为何能稳步提升
    日期:2024-05-30 点击:23次

    我国教育强国指数排名为何能稳步提升“面对挑战,教育强国发展的新动向给了我们借鉴和启发。事实上,中国在某些方面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以人口问题举例,马晓强说,中国的少子化、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如何以教育红利抵消人口数量减少带来的冲击,如何把教育强国建设作为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工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课题。

  • 浅谈校园安全面临的风险隐患及防范策略
    日期:2024-05-29 点击:137次

    浅谈校园安全面临的风险隐患及防范策略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炒作的焦点,尤其是涉校安全案事件极易产生传导、连锁效应,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近期,春季开学浪潮来袭,公安机关应当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探索新思路,建立新常态,全力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县域校园安全工作实际,就近期面临的风险隐患及防范策略浅谈一二,以资引玉。

  •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论纲
    日期:2024-05-21 点击:143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论纲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状况不仅关系着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虽然人们通常更关注学生权利的保障,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因此,只有全面认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才能为如何正确对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实现提出有力依据。

  • “女大学生”主播有多少真学生?
    日期:2024-05-21 点击:38次

    如果不是大学生,却利用大学生的身份进行直播,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平台应当加强对主播身份以及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对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对违法违规的标签可以予以关闭直播间、封禁账号等处罚。

  • 大学生在寝室教室直播合适吗?
    日期:2024-05-20 点击:35次

    大学生直播不能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更不能随意拍摄他人,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学校对于宿舍有行政管理权,在宿舍里,对于居住的学生来说,属于私密空间,应受隐私权保护,直播不应影响他人休息和获得安宁的权利。

  • 期待更多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
    日期:2024-05-10 点击:19次

    期待更多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厚植人才创新创造的沃土,还需要关心关注青年科技人才的“急难愁盼”,切实帮助该群体解决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学习培训、合作交流、心理健康等方面做好保障,增强他们甘坐“冷板凳”、敢闯“无人区”的定力和底气。

  • 以创新要素赋能教育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4-05-10 点击:26次

    以创新要素赋能教育高质量发展思考能力主要表现在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两个方面。在当前信息高度发达和收集成本相对低廉的时代,培养人才思考能力尤为重要,有助于解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等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学生提供了多元化的学习方式,同时也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全面推进“一〇一计划” 筑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日期:2024-04-26 点击:49次

    全面推进“一〇一计划” 筑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学科系列“101计划”是教育部统筹组织实施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计划,旨在以课程、教材、教师、实践项目等基础要素“小切口”,牵引解决人才培养“大问题”,带动实现高等教育改革“强突破”,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筑牢根基。实践证明,“101计划”试点建设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此次工作推进会的召开,为进一步推进“101计划”明确了方向,吹响了号角。

  •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规制与自治
    日期:2024-04-23 点击:74次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规制与自治从关联交易构成要素上看,关联交易的发生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关联主体的存在。关联交易是发生在特定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我国《公司法》将这种关联主体的范围界定为“与企业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关联交易安排的存在。主要是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交易关系,诸如买卖、租赁、贷款、担保等合同关系;此外,还包括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如共同董事、管理报酬、公司机会以及同业竞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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