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家长在参加课后付费培训班时,一定要甄别提供培训的主体,付费前与培训主体订立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不至于投诉无门。同时,注意保留付费凭证、履约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课时消耗情况等,日常生活中较强的证据意识才是维权道路的制胜法宝。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审查判断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即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对该职责的具体范围未作规定,故应当结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综合判断。总体来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你再不还款,我们公司就要报警处理了!”在福建宁德读大学的李晓向位于四川成都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提出退课退费后,公司就开始跟她“算账”——违约金、平台管理费、材料费……各式各样的费用加起来有1844元,压得李晓喘不过气来。
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官希望借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中小学生运动伤害典型案例,送给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一份法律锦囊,通过分析运动损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提示未成年人运动风险的同时,明晰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边界。
民办学校用地用于抵押担保的效力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浙江永嘉一民办校和教育局的5年诉讼中院认为,永嘉县博闻学校对原朱涂中学校舍进行加固修理并使用至今,另被上诉人永嘉县教育局考虑原桥下镇二中校舍的安全问题而为上诉人另行安排了其他学校的相关校舍供其使用,上诉人亦使用至今,前述实际履行情况表明,被诉租赁协议的相关内容已被变更予以履行,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以原桥下镇二中校舍属于D级危房等为由提出的有关确认被诉租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随着“双减”政策有序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治理工作持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类纠纷多发,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心“小案”。在严格管理学科类培训,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力度的背景下,对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压减、关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需要司法裁判作出标准统一的规则性回应,发挥定分止争、能动治理的功能。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殆尽,其仍可以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当然得以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综合认定退款金额,而非直接赋予消费者请求退还全部余款的权利,否则将对预付式消费“后悔权”造成不当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