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有失公平”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2022年8月,方某与乙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就购买培训课程事宜沟通后,达成购买意向,双方正式签订《课程合同》。该合同由乙教育公司拟定后,交由方某签约,其中第十条约定: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陆某与甲教育公司通过某APP平台线上签《报名协议》约定甲教育公司向陆某提供培训服务。该协议文本系由甲教育公司预先拟定,双方当事人未就文本内容进行协商。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在校学生张某诉韦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教辅材料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认定《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即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
参加格斗运动受伤,责任谁来担?小花与某格斗馆签订协议成为会员。某日小花与小刚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对抗训练时受伤,次日小花被诊断为外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花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小刚和经营者某体育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