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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学校转让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日期:2023-02-15 点击:118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 某民政局与陈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122次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 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适用
    日期:2023-02-13 点击:95次

    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进而引发争议。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险”规则,既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困惑与出路
    日期:2023-02-12 点击:89次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惑与出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伤害,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提升办案效率等多种因素考量,适用刑事和解时多以赔偿、谅解作为重要参考,忽视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修复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行为和心理教育矫治的效果,容易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或涉罪未成年人急于寻求被害人谅解但实际悔罪效果不佳的情形,同时也容易导致家庭困难的涉罪未成年人难以达成刑事和解。

  • 厉某与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2-12 点击:116次

    厉某与福州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厉某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学校存在过错,导致厉某参加高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厉某与学校之间的《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学校向厉某退还学费134800元。判决后,该校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带娃要依法!北京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08 点击:97次

    带娃要依法!北京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家长如何“依法带娃”?面对“隔空猥亵”又该怎样处理?预防和应对“熊孩子”直播打赏,家长有何妙招?近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 篮球馆内摔伤后向经营者索赔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2023-02-01 点击:158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妻子报警自述因场地湿滑导致张某受伤,但并无直接证据。按张某陈述,其于当日19时许进入场馆打球,20时摔倒受伤,其间未变换场地。如该场地确有湿滑情况,张某理应早已有所察觉,但无证据显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 学生课上玩闹致伤残 家长学校均需担责
    日期:2023-02-01 点击:81次

    被告某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期间未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致温某、吴某、池某在玩闹时造成温某受到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确定,温某对其受到的伤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监护人吴某某、张某和被告某小学对温某的合法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池某监护人池某某、刘某对温某的合法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已赔偿的金额。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学费概不退还”“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等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23-02-01 点击:134次

    “学费概不退还”“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等条款是否有效?

  • 定好的私教“飞”了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日期:2023-01-20 点击:87次

    定好的私教“飞”了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为,1.1万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减去其实际消费的3节课的余额,该笔款项属预付款性质。由于健身运动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原告作为女性选择女私教张某,不仅是基于对其专业信赖,也是避免男性教练执教可能会给她带来的不适。目前张某已离职,被告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张某执教的服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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