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4月9日,刘某在一家知名教育机构报名参加了A大学的远程教育课程,刘某当日支付了学费。至8月份,教育机构称无法向刘某提供A大学的教育课程,只能改为提供B大学的教育课程。刘某不同意更换学校,并要求教育机构退款,但教育机构仅同意退还刘某部分学费,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刘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认为教育机构明知自己没有与A大学建立任何合作关系,却冒用该学校的名义进行网络教育招生,教育机构的行为给刘某造成了误解,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刘某要求教育机构退款及三倍赔偿。经查,该教育机构与A大学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本案被告亦不是A大学授权的招生机构。
法院认为,刘某与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并交纳学费,其有理由相信教育机构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专业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其学习需要。然而,教育机构并未为刘某成功报名A大学的相应课程。经过查实,教育机构与A大学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亦未获得A大学的网络教育招生授权。教育机构应当明知其没有A大学招生授权,却与刘某签订协议,显属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而且,根据教育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远程教育。教育机构作为教育培训的提供方,应当对其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尽到充分的披露义务。教育机构未尽到以上义务,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教育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提示:首先,教育机构应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招生,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机构的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尽到充分的披露义务。其次,教育机构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的,应当获得证明与该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并将其授权明确展示给学员且向学员说明其合作关系。最后,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审核教育机构的相关资质并查询确认其授权资格,避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