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学费概不退还”“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等条款是否有效?
定好的私教“飞”了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为,1.1万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减去其实际消费的3节课的余额,该笔款项属预付款性质。由于健身运动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原告作为女性选择女私教张某,不仅是基于对其专业信赖,也是避免男性教练执教可能会给她带来的不适。目前张某已离职,被告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张某执教的服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具有正当性。
私教离职可否要求健身房全额退款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但私教合同的签订者是消费者与健身房,并非消费者与教练。因此,教练离职并不代表私教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有类似“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的约定,私教离职后,消费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消费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离职,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这一《工作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顶层设计的完善,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重在将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与学校法治教育紧密结合,从多个维度确保“实职化”。
无办学证收费并请人辅导学生 被认定欺诈并退还部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两家长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课时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蔡某某一系列行为及陈述属于故意告知两家长虚假情况,足以误导两家长,使她们陷于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扣除食宿、交通、教材及合理的培训费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蔡某某与两家长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蔡某某分别向陆某某、王某某退还培训费27万元和17.78万元。
健身房长期歇业,消费者能否要求退私教课江某与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私人教练授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司,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在吸收原告成为其会员之后,应保障原告能有持续和稳定的健身场所。但该健身公司提供给江某的健身场所已经长时间处于停止营业状态,致使江某无法继续进行健身活动,案涉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该健身公司应退还江某尚未使用的预付课程费用。虽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课程不得退换,但这一条款是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江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韩某的女儿即将毕业,其想要在吴江当老师,但是因为不符合吴江教师招聘条件而不能参加招考。正为此事焦虑的韩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据说杨某神通广大,尤其是在吴江教育系统很有门路,可以帮人解决许多问题。为女求职心切的韩某请求杨某帮帮忙,让女儿能够如愿在吴江当老师。对于韩某的请求,杨某一口答应,但也表示需要韩某“意思意思”。韩某对此也是心领神会,并先后3次转账68000元给杨某。
“鞋圈大佬”竟是在校大学生在调查中,小严的真实身份渐渐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严是某高等专科学校的大四学生,案发时其正在某医院实习,实习工资仅有1400元每月,根本无力承担起其高额消费。据小严自述,其13岁开始接触“鞋圈”,16岁时成为了某知名贴吧的吧主,认识了很多和他一样喜欢玩鞋的人,渐渐进入了“鞋圈”。
当前未成年人思想活跃、探索未知事物劲头足、接收新生事物快,法治教育只有从“娃娃抓起”,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思想教育,才能让他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我们当前的教育理念,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普遍重视孩子的文化知识,但对于精神教育往往不够重视,很多家长可能还存在唯分数论、唯成绩论的观念,忽视了对子女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这样产生的后果是孩子往往会被一些社会不良风气所影响,也会因为自己对于某种行为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没有清晰的界定而去尝试,如此一来,小则引发如本案中这样的刮车事件,大则可能会造成“高空抛物致人重伤”、“偷盗成性毁坏一生”的巨大沉重代价,父母作为孩子未成年之前的监护人,也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应当在家庭生活中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告诉孩子哪些可以为,哪些可以不为,让孩子建立正确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教育孩子犯错,要主动承认错误,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健身馆作为提供服务内容的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前提下,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关系,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一对一”私教课程的服务内容产生重大争议,故健身馆应当返还剩余课程的服务费用;但毕竟系李女士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李女士承担预付费用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