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姜某、曹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姜某通过曹某提供的QQ号加入无需验证进入的班级群,再变更头像及备注姓名,冒充该班级群内老师身份,发布收取费用的信息及收款二维码,骗取群内学生家长的钱财。姜某被捕后退出违法所得11610元,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20%的损失由小张自负”的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小张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网络为人际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尤其是青少年因线上学习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多,因其心智不成熟,更易成为不法侵害对象。本案“非接触式”性侵行为方式隐蔽,易被家长忽视。因此,广大家长要警惕网络犯罪等日常监护安全盲区,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监护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在培训学校无法继续办学后,其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们协商剩余课时费用退还事宜,而非避而不见或强制家长将孩子转到第三方学校就学。该案的判决对面临类似问题的经营者和家长们具有教育和指导意义。
私人教练离职 健身房是否退费作为健身者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原告不满意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不能强制执行,且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的服务内容一直未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私教已离职,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实现私人教练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组织驾考作弊,三名考场工作人员均获刑章某、吴某、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三人共同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章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吴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王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社区举办“亲子运动会” 爸爸受伤谁该担责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如今基层社区组织群众性活动日益丰富,这有利于密切邻里关系,增进居民间感情,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同时,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的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考虑周全,确保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作为参与者,则应当结合自己的身体条件量力而为,注意自我保护,避免受伤。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窗台热水杯打翻烫伤人 同学担责赔偿课桌上主要摆放学习用品,且书籍较多,摆放水杯易导致水杯倾倒造成书籍受潮,甚至人员烫伤,故学校专门在教室最后一排设立桌子集中摆放水杯,对水杯进行统一管理。窗台并非摆放水杯的合适位置,被告并没有将装有热水的杯子放在专门的桌子上,而是放在窗台,不慎将热水杯弄翻,造成原告烫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在校外培训班外摔伤 谁该担责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孩子看护人员受伤的典型案例,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但案件所反映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却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幸亏受伤的不是孩子,幸亏受伤的外婆受伤并不严重。
考试未通过可否向教育培训机构主张退赔在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学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和对学员的管理权,以及收取学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教育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教学的义务。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按教育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教学义务,则构成违约,学员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返还学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