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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与“出资人”的身份沿革

日期:2024-12-14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生效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在立法中的定位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987年到2002年《民促法》颁布前为第一阶段,该阶段民办教育的定位是“社会力量办学”;

2002年到2016年《民促法》修改前为第二阶段,该阶段民办教育的定位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2016年之后为第三阶段,该阶段民办教育分为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和组织形式。

第一阶段,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只有“举办者”而没有“出资者”,举办者主要体现为一种身份权,不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阶段,“举办者”仍体现为身份权。但该阶段立法中规定了“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因举办者也有出资义务,故享有相应的取得回报权。

第三阶段,出资人的概念被取消,对于营利性学校,允许股东根据公司法分取办学收益;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任何人不得分取办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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