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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法律风险之教育培训合同履行风险

日期:2018-08-08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培训机构法律风险之教育培训合同履行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广告中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如「名师教学」、「包过考试」、「包就业」等,但在实际教学中,往往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就业未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最后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和责任追究。而学员除了可以依据与机构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损失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虚假宣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培训机构因为虚假宣传,导致被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还学费并按学费标准进行三倍赔偿的案例,可谓损失惨重。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具备操作性。同时机构不能为招揽生源而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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