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学员起诉退费
殷先生称,其与某司考培训机构签订了《司法培训考前冲刺包过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机构负责提供考前培训的教学,殷先生一次性缴纳培训费用,若殷先生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该机构扣除教学服务费和资料费后,剩余款项退还。协议签订后,殷先生如约缴纳了培训费用、住宿费、被褥费。后殷先生未能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按照约定向该机构催讨应退还的部分学费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多时候,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会就退费事宜作出约定,但是基于不能退费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未见少数,究其原因,法官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退费事项约定明确,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在可以退费的情况下故意违约拒绝退费;二是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对合同中退费事项的约定不明确,看似可以退费的文字背后实则是培训机构的多重玄机,这种情况居多。鉴于此,法官建议,培训者在订立合同时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退费条款,比如退费的条件和要求,退费细节要与培训机构确认清楚,可以采用补充条款或者录音方式保存证据,以避免发生退费时培训机构拒绝、设障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