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是否有资格诉请教育局撤销学校办学许可证?
裁判观点: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考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除明显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外,应保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出租房屋地址与涉案办学许可的密切关联性,房东作为开办学校地址建筑的法律责任主体,不符合属于明显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与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901号]: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判断问题。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考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除明显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外,应保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基于前述事实分析及地址与涉案办学许可的密切关联性,联立公司作为开办涉案幼儿园地址建筑的法律责任主体,不符合属于明显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东城区政府以办学许可未增加或减损联立公司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要求东城区政府重新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