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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办学资质出租校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2-1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带办学资质出租校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带办学资质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王某某与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8民初6445号]: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带办学资质的租赁合同。

首先,从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看,《协议二》在《协议一》的基础上订立,扩大了教室使用范围,而《协议一》的订立系源于哈某某之女金某某在密云教师群发布的带资质转让的招租广告,该广告的内容应视为协议的一部分;哈某某在审理中陈述,金某某于2020年发布的招租广告与2019年的招租广告内容不一致,并不包含出租办学许可的内容,但其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相符,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王某某租赁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哈某某在一楼入户的墙壁上公示乐之学校的信息,在每个教室的门上均有乐之学校的消毒贴纸,在部分教室的墙壁上贴有“乐之学校”字样,其营造的环境均可以让社会公众相信王某某有代表“乐之学校”招生的权利;

再次,从金某某与王某某聘请的工作人员祝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看,金某某就其资质范围不涵盖高中教育及如何应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等内容与祝某某进行交流,亦可以得出其是允许王某某使用“乐之学校”办学资质的;

最后,从《协议二》第三条第4款的表述上看,双方约定王某某要在“甲方资质允许范围内(中小学语数英)合法合理使用房屋”,亦可明显得出带资质出租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严禁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哈某某提供教育资质给王某某办学,违反了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的《协议二》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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