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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法院判决平台担责
    日期:2024-08-03 点击:50次

    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法院判决平台担责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虽主张其进行了系统检测、人工检测和信息处置,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采取了关键词信息筛查等技术措施或人工审核机制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条件
    日期:2024-07-30 点击:41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学校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除国家机构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我国法律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设置了资格条件,即不是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24-07-30 点击:36次

    由于学校方临时安排学生换教室上课,导致学生怕耽误上课时间而一路小跑,俩孩子因此不注意摔倒。且过道玻璃门有两扇,当时只开了一扇,存在安全隐患,也无老师进行引导,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以学校应对原告的摔倒负全部责任。

  • 小学生上体育课伤残,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4-07-07 点击:29次

    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理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 暑假打工遭遇烦“薪”事,找谁求助?
    日期:2024-07-03 点击:54次

    暑假打工遭遇烦“薪”事,找谁求助?法援律师针对茶饮店雇佣未成年人和受援人小杨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长等情况进行一一举证,相关证据得到了法官和对方的一致认可。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茶饮店现场向受援人小杨一次性支付了劳务工资2314.8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 学生校内意外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日期:2024-06-30 点击:143次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两档对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予以规范,一是第1199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校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第1200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6-30 点击:28次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造成郭某伤害是突然到来的大风将建筑公司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坠落时将郭某砸伤。自然界大风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搁置物放置问题则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前者非学校的管理力所能及,而后者也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因此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

  • 教育机构责任的免责事由
    日期:2024-06-29 点击:27次

    教育机构责任的免责事由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发生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凡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法定情形的,应当免除学校责任。

  •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日期:2024-06-29 点击:42次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期:2024-06-26 点击:41次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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