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退休教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是否能继续领取退休工资?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帮信罪”是什么罪?为何大量大学生犯罪?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不乏有被骗学生不堪重负跳楼身亡的情形,令人心痛。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中原告浩浩和被告壮壮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在教室里追逐嬉闹过程中浩浩受伤,为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时课间虽有值日老师,但值日老师在教室门前的走廊上,其未能对教室里学生的追逐嬉闹行为及时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在损害发生后学校作为管理者未能进行及时、恰当地送医就近救治,仅是擦拭血迹、联系双方家长,无疑会耽搁救治时间,也可能会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侵权案件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无、限”)致人损害时,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该规定解决了理论界一直争议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好“无、限”与其监护人利益衡平问题,却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三种常见的教育集团管理模式我所经历的集团化办学形式有三种:“总校+同城分校”的集团化办学;“学校+校区”的一校多区制办学;“总校+异地分校”的集团化办学。
孩子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负?原告李某某受伤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人身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上厕所途中受伤,部分原因系学校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
涉“学区房”纠纷的法律问题随着现今社会越来越重视敎育,购房者常常将是否属于学区房作为购买房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一旦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兑现其在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学区,就容易形成纠纷,甚至成讼。
学位撤销事由要件反思及其完善舞弊作伪在实质层面上构成了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司法案例的统合性分析,舞弊作伪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区分为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和非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相应地,学位撤销事由也可分为学位撤销的学术事由和学位撤销的非学术事由。当前,学位授予单位和法院对学位撤销事由的判断标准经常呈现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路径去完善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进而实质性化解学位撤销法律争议,有效推进教育法治。
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程序制度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方式应实行两个过半数原则,即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委员投票采记名制且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学位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回避、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和送达等制度实现当事人对学位撤销过程的有效参与;最后,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的时限。
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建构了一套以“品行标准”严格审查与“学术标准”有限审查相区分的双重审查规则。虽然两者都试图落脚于“条件式”的法律保留原则,但因分别遵循了不同的裁判逻辑,导致在审查结论上产生了分歧与冲突。为破解此矛盾与分歧,需要重新考量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对立形态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