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 其他相关纠纷

高考前发生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支持?

日期:2024-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考前发生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董某骑乘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董某、刘某二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23年5月31日-6月6日、6月10日-6月1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评定,刘某伤情不构成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刘某认为,其在高考前因本次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严重影响高考成绩,导致其复读一年,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董某辩称,对刘某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无异议,但是对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

巨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在高考前后住院,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支持。刘某系高三学生,事故发生时正处于高考总复习阶段,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住院治疗,高考后又遵医嘱继续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的发生给刘某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酌定支持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法院判决

巨野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1 757.02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一般以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为标准。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伤情经评定不构成伤残,但高考为人生重要考试,为高中毕业学生实现理想的一次重大人生机遇,在某种程度上足以确定人生走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侵权具体情节、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并不是一个具体可以量化的标准。本案事故发生在刘某作为高考生参加高考前几天,其颅脑损伤,带病参加高考,必然给其带来压力和精神损害,刘某要求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裁判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从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支持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融入司法裁判的一例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