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受伤
【问题】
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受伤,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A】
原告郑某于2010年9月入读被告大学攻读研究生。某日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篮球联赛,过程中自己落地时造成损害,没有推撞或其他原因。后以被告学校比赛过程中没有专业老师指导队员进行热身活动,也没有专业义务人员在场进行球员受伤防范为由起诉被告学校要求赔偿其损失。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3辑)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判定,从侵权构成要件分析,被告大学组织的涉案篮球联赛不属于教学活动,不计算学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大学的篮球比赛场所不符合比赛安全,所以被告大学未违反应尽的注意义务;从因果关系分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损伤,没有推撞和其他外力原因,属于意外事件,与被告大学没有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配置医疗人员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作为成年人并非第一次参加此类比赛,应知道篮球赛所具有的潜在危险,自愿参加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B】
原告吴某系重庆某大学学生,在参加班级足球比赛时,因抢球摔倒致其颈部接触赛场地的道牙而受伤导致瘫痪,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道牙平均为7厘米,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吴某受伤原因之一。吴某起诉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责任。
【来源】
《立案工作指导》2012年第1辑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道牙存在安全隐患,但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体育运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其自愿参加比赛活动,在比赛进行中自身注意力不够不慎摔倒受伤,是造成此次受伤的主要原因,可以减轻被告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35%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吴某参加足球比赛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本身应对运动风险尽到注意义务,但是学校对活动的安全性更应尽到注意的义务,这个义务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活动场地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性,二是学校应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原审查明学校运动场地道牙超高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对造成吴某运动中倒在道牙上颈部严重受伤四肢瘫痪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学校承担35%赔偿责任过低,故指令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