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设立运营 >>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通过两种途径获审

日期:2018-07-29 来源:网 作者:刘晶晶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究竟怎样的培训机构才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根据现有民办的教育机构的分类,机构可以以“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不同类型的途径取得审批。

“企业单位型”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工商局备案登记所设立的从事教育培训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有“教育”、“培训”等内容。这类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仅针对文化教育类培训)征求意见。只有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符合办学要求的书面答复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颁发相应的营业执照。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则是指狭义上的“民办学校”。这一类型的机构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相关的办学软硬件条件后,认为符合的,方才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想要具有培训资质,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而这些审核将结合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教学队伍、安全防范等各个方面。获批后方能取得“办学资质”,这些正规的“办学资质”门槛都不低。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