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的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决策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决策能够符合学校实际,体现各方利益,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实现办学目的,本条对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作了规定。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举办者筹措办学经费、提供办学条件,理应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通过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行使决策权就是重要途径。举办者既可以亲自参加理事会、董事会,也可以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二是校长。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校长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有利于理事会、董事会全面了解学校办学情况,从而根据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策;同时也使校长能够了解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过程,从而能够更准确全面地执行决策。三是教职工代表。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往往涉及教职工的利益,如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等。教职工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便于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确保决策得到教职工的支持,也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体现。除了前述三部分人员外,民办学校还可以聘请教育专家或者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人员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这些人员与学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能在决策中保持理性、中立,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可以使学校决策更合理,特别是可以让学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在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与一般公司不同,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而且,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很强的专业性,有其特定的规律和要求,需要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为了防止资本的逐利性损害教育的公益性,防止不懂教育的人违背教育规律乱决策,更好地使决策符合学校办学宗旨,尊重教育规律,提高决策水平,本条对理事和董事的构成作了规定,要求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为了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个别人独断决策,决策机构的人数不宜太少,因此,本条规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成员应当有五人以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由理事或者董事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时,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名单。理事会、董事会人员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