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民办学校的治理机构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