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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可以增设校区吗?

日期:2023-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1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此前,曾有民办学校向笔者咨询,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增设校区?对于此问题,笔者原以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和表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不会存在什么疑问,但在回应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笔者特藉由此篇,对民办学校增设校区问题简要解析如下。

PART 01

关于民办学校增设校区的相关规定

法规原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以下几点:

1

增设校区和设立分校虽均需经过行政许可,但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办理事项,相应的办理程序亦存在差别。增设校区不需要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且和已有校区同属一个审批机关的辖区范围,增设校区属于地址变更;设立分校需要向分校区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另行提交民办学校设立申请,需履行完整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立程序,另行办理办学许可证。

2

上述条款中的“民办学校”并未限定是非营利性学校还是营利性学校,也未限定办学层次,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哪种法人性质、哪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均有权申请增设校区或者设立分校(民办高校目前或存在一些现实限制)。

3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增设校区事项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有些地区归口于行政审批部门)的权责范围,且增设校区属于办学地址变更,即,需要在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地址一栏增加一个新的办学地址,此事项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权责范围,并不需要民政部门审批同意。

4

无论是增设校区还是设立分校,都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利,且上述规定中也并未规定任何前置的限制条件。因此,在具备相关校区设置条件的前提下,民办学校依法提起此类行政许可申请的,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不应存在障碍。

PART 02

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及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增设校区的规定可知,民办学校增设校区事项,依法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一方面,相关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增设校区相关材料;另一方面,相关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和办理,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增设校区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笔者需要特别提请相关行政部门注意的是,相关民办学校如果申请增设校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不应当人为设置和增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据此,行政机关在做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而给自身造成行政违法和涉诉风险。

综上,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准予实施的行为,不仅相关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实现自身权利,而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学校依法予以许可,不应设置人为障碍,更不应行政不作为甚至于出现行政违法。当权利和权力位处天平的两端时,如何尽可能使天平达到平衡状态,是对法治政府执政智慧和能力的最好考验。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03-03),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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