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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2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教育培训合同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311民初711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14

法  官: 王继红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李小龙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3号楼16C(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软件市场2#—0135。

法定代表人:李付长,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小龙,男,住徐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千思捷公司)与被告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李睿公司)、李小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千思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被告徐州李睿公司及被告李小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千思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连带返还占有原告学员学费、住宿费、授课视频提成费505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1月成立,并开始教育培训工作。原告与徐州李睿公司的合作时间始于2014年。双方合作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约定和徐州李睿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在百度文库发表与原告全国独家合作的声明、通话记录、手机信息等。原告与徐州李睿公司约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为徐州李睿公司制作李睿组合授课视频,由徐州李睿公司出售给学员,提供给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并向原告支付转让视频提成费;徐州李睿公司为原告介绍学员,原告支付介绍费;徐州李睿公司大力支持原告创办市场部,为李睿组合提供推广平台等。本案被告李小龙系被告徐州李睿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或者全权代理人。徐州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上是李小龙的父亲李付长,实际上是李小龙本人,因徐州李睿公司的对内对外重大决策均由李小龙决定、徐州李睿公司的对外重大活动如是否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合作的内容、利益的分配等事项均由李小龙全权代理、实施。在与被告合作期间,原告履行了与被告约定的义务,具体表现在:按照约定为徐州李睿公司制作李睿组合授课视频,按照约定支付徐州李睿公司推介学员介绍费,按照约定创办市场部,为李睿组合与原告全国独家合作提供平台。原告履行了与被告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却违约收取、占用应当由原告收取的学员培训费、住宿费、转让授课视频提成费等项费用505200元,始终不愿返还。在自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州李睿公司及被告李小龙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学费、住宿费、授课视频提成费等各项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徐州李睿公司企业信息及徐州李睿公司2017年8月6日通字(2017)8号文件,证明被告徐州李睿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明被告徐州李睿公司与“北医李睿公司”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

3、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17)68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徐州李睿公司于2015年1月20发表与原告独家合作声明。证明原告和被告徐州李睿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4、2015年8月2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文海与被告李小龙的短信聊天截频10张;

内容如下:

(1)、李小龙:“视频加面授高端(含分校推荐)徐州及北医李睿公司这边总共收了20多万(含6200元住宿费),我借你现金7.5万,书费4.5万,青岛和邯郸加盟费1万,去年试学的时候徐州过去的员工工资,交通加出差补贴大概5万,洪艺洋等几个面授学生的提成我们得有吧,账目上的差距不大吧?更何况我的录课设备还被扣在手里,你承诺每个高端学生2000的事情,更是扯皮的事情。”

(2)、李小龙:“廖振宇的报名费5万元我记着呢,每一笔账目都有记录,该怎么核算怎么核算;”

(3)、李小龙:“200万,养了20多个员工2年,拓展了10个省的市场,推荐了这么多人去试学,支持了这么多场讲座,光百度推广就花了20多万,视频网课到现在销售不到70万,李睿拿走20万,扣除录课设备,加密设备老师课酬,我指望什么生活?去年高端返点我主动给李睿说不要了,今年我投入这么大人力物力折腾,高端返点到现在我也没有见到啊。你老是强调你对我的贡献,我对你的帮助呢?”

(4)、张文海:“视屏每个普研给我两百员工一百你自己不要忘了”李小龙:“钱上的事情我认为是小事。三个事情比较重要,第一,分校如何控制;第二,我们表面不要合作,私下要不要合作,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南我已经直营。第三,上海的事情如何处理。9月1日前你给我回个话。

(5)李小龙:“我要是为了挣钱拿提成,我会选择和你合作?跟我合作的时候,你有啥?这样,要不今年我给北京启航(北京的一个医学考研培训机构)合作,我什么都不做,每年让他们给我100万,不信我们试试?我做北医李睿公司两年,亏了多少你比我清楚,上海的事情,我,你,李睿一起做的决定,当时想利用人家开辟南方市场不是吗?我给你说过,上海的事情可以谈,你要不抽风,说不定上海的事情已经解决”

(6)李小龙:“我知道你的困难,但是有的东西你不要老是给我说,我的困难给谁说呢?北京我折腾了这么长时间,什么都不要了,李聪逼你要钱,我不说二话,9月份以来李睿的讲座课酬也都是我承担的我,我××欠你们是吧?看看你前天给我发的什么?”;

(7)、李小龙:“做人不能老想着你对别人的好,而忘记了别人对你的好。江苏、河南、安徽、湖南、广东、贵州、新疆、陕西等省讲座课酬不是我出的,市场不是我开拓的,名单我没有给你,试学我没给你推荐?”

(8)、李小龙:“我现在就关注两件事:第一,核算清楚,我不愿意欠人任何东西,我确实收了一些面授高端的费用,但是你也欠我的钱,折腾学生触及到我的底线了,原来核算原则早就定好了,这个账目很清楚,核算完之后该怎么样怎么样。第二,高端市场我不想参与,面上停止一切合作,上海怎么处理,看着三哥的面子上,到徐州来协商,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游戏规则,不要在背后搞小动作,”

(9)、李小龙:“刚回来,明天上午,我这次算是掉价了,问原来的下属借钱,不是太当家,妻管严。”

(10)、李小龙:“昨晚到家里找了同事,估计会借我一点,但是5万够呛。”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李小龙系徐州李睿公司实际法人和全权代理人,两被告占有属于原告的教学视频提成费210000元及培训费、住宿费。

5、原告自行制作的清单1张,以此证明:被告占用原告学员住宿费、培训费合计2952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2017年8号文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徐州李睿公司为李睿团队在网上做广告,因其两家有合作关系,与原告的证明观点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短信截屏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徐州李睿公司收取的是自己学员的授课费用,未收取过原告该收取的费用。

本院认为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2017年8月6日通字(2017)8号文件”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短信截屏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在本院审理相同原、被告的(2017)苏0311民初7113号民事案件中,原告亦提供了证据4中第1号短信,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短信截屏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系原告自行制作的清单1张,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文海到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称公司与徐州李睿公司发生合作办学纠纷,申请对反映双方是合作办学关系的相关网页予以保全。该公证书显示:2014年12月28日,徐州李睿公司在网上发布声明:从2014年11月开始,北京李睿公司西综合辅导:“6+1”组合不再与除北医李睿公司以及千思捷医学考研特训营以外的其他任何辅导机构合作。2015年1月20日,徐州李睿公司在网上发布:2016年考研西医综合全程政史西医面授(超大课时,京城名师全程面授及课间答疑)北京李睿公司千思捷集训营独家合作。原告主张公证书中的“北医李睿公司”即为被告徐州李睿公司,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徐州李睿公司未订立书面合同,其合作经过及合作模式为:2014年,李小龙成立徐州李睿公司,当时考虑录课(就是在教室搭建一个录像设备,把老师授课的全部过程录制下来)费用过高,故商定在原告北京千思捷公司的课堂上录课,授课费用(千思捷支付给老师的费用)由北京千思捷公司承担。北京千思捷公司录制好视频上传到百度网盘,李小龙下载剪辑后在网上销售,李小龙承诺每销售一份视频返给北京千思捷公司300元;愿意到北京千思捷公司参加面授的学生,李小龙每推荐一个学生,北京千思捷公司给李小龙2000元的提成。但被告占有原告学员培训费295200元(含学员住宿费6200元),占用教学视频提成款210000元,合计505200元未返还原告,故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时系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但其诉状中及开庭时均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经本院进行法律释明后,原告更改为按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北京千思捷公司主张其与被告李小龙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属于相对复杂的合同关系,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及利益分配方式;原告提供的短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虽涉及一些款项问题,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款项分配存在明确约定或当成合意,或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所诉请的款项。故原告依据现有证据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学员学费、住宿费、授课视频提成费合计5052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原告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继红

人民陪审员李雪琪

人民陪审员马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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