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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带走草稿纸,法考成绩被取消

日期:2021-12-07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考”违纪第二案:考生带走草稿纸,法考成绩被取消……

11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对一起“法考”违规带走草稿纸的考生作出取消客观题考试卷二成绩的处理决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

[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京司违处决字[2021]2号

姓名:袁某,性别:女,身份证号:1402**************20,住址:山西省**************。

经查:袁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K2111999916523,考点为北京考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丰台校区考点,考场为第8考场,座位号为19号。2021年10月16日下午,袁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第一批次卷二考试中,将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卷二考试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和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袁某将草稿纸交回,袁某未做任何回复,也未及时将草稿纸交回。10月22日,我局按照袁某报名时填写的联系地址向其邮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11月5日,权利告知书因“查无此地址”被退回我局。11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与袁某取得联系,将权利告知书发送给袁某。11月25日,袁某将草稿纸寄回我局。

以上事实有袁某准考证、袁某提交的情况说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员情况汇报、工作人员向袁某手机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记录截图等为证。

我局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袁某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注意事项第7条、第9条明确提示“草稿纸统一配发并收回,不得带离考场。”“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袁某应当知道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却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经监考员和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未及时交回,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本机关对袁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袁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考试成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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