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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奈润与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8-08-04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权奈润与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顺民初字第09797号

裁判日期:2009.11.25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顺民初字第09797号

原告权奈润(英文名Nayoon Kwon)。 法定代理人权宁硕(英文名Youngshuk Kwon,权奈润之父)。

被告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

法定代表人Fraser White。

原告权奈润诉被告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以下简称德威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奈润之法定代理人权宁硕之委托代理人刘庆涛、王菁,被告德威学校之委托代理人蔡真、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权奈润诉称:我在被告处就读时,被告曾向我收取安置押金(Placement Deposit)共计人民币18000元。2008年12月,我离开被告处。但被告擅自扣留我的安置押金。虽经我多次索要,但被告拒不退还。故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安置押金(Placement Deposit)人民币18000元;判令被告支付押金之利息(自200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德威学校辩称:原告对于我校的“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知晓且接受,因此,原告申请退学应按照我校的相关规定提出。但原告提出退学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24日,不符合退还安置押金的规定。因此,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德威学校于2006年4月取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外国学生学校办学许可证》[京教外准字(2004)1号]。

德威学校称,权奈润之父权宁硕申请子女入学,按照规定,学校于2007年4月向权宁硕发出关于权奈润入学的《德威学校费用付款通知单》(Dulwich college Beijing school Fees Invoice),要求权宁硕交纳权奈润的安置保证金(Placement Deposit,即权宁硕所称安置押金),该通知单为一式四联,在发给学生家长的第一联背面印有“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ing Enrolment and Admissions to Dulwich College)全文。

2007年5月9日,权宁硕填写了《德威学校入学申请表》(Dulwich College Beijing Student Application Form)。该表“家长/监护人同意”条款中注明:“提交本申请,代表同意以下条款:4.我/我们理解并接受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

另,德威学校称,2008年3月3日,学校将主题为“德威学校2008-2009年旧生注册”的电子邮件发给权宁硕,该邮件附件中有三个文件:“20070312-德威学校条款及条件”、“2008-09学年学费清单”、“德威学校2008-2009年旧生注册表”,证明学校已经将安置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告知权宁硕。权宁硕不认可收到该邮件。

德威学校在“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中规定:第3条:安置保证金。一旦获得名额,家长应立即支付必需的安置保证金人民币18000元。该保证金将确保申请人在学校的名额,学生离校时,该保证金将根据学校的退学和退费政策以及下面提到的补偿规定,予以无息退还。学校有权将该安置保证金用于支付家长欠付学校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安置保证金已经支付,学校已经为该学生保留了第一学期的注册名额,而该学生没有来上学,则该安置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安置保证金不可转移到伙伴学校。第4条:退学通知。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如果家长希望孩子退学,该家长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学校发出退学通知:(1)如自本学年第二学期或在第二学期的任何时间退学,应于10月15日之前发出,(2)如自本学年第三学期或在第三学期的任何时间退学,应于1月31日之前发出,或者(3)如在本学年第三学期期末或下学年第一学期的任何时间退学,应于4月29日之前发出。如果在学校假期期间向学校发出退学通知,该退学通知将被视为于假期后上课的第一天收到。第5条:退费。如果学费应退还(即,全额年费支付后,随后学生发出了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学通知),在按照每学期扣减5%的额外费后,未读学期的费用将予退还。如果学校收到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那么该通知所涉及学期的费用将视为到期、应当足额支付,已经为该学期预先支付的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德威学校及权宁硕确认德威学校的每一学年划分为三个学期,第一学期为9至12月,第二学期为1至3月,第三学期为4至6月。

权宁硕按德威学校的规定,交纳了权奈润的安置押金(Placement Deposit)18000元。权奈润于2007年9月入学。2008年10月24日,权宁硕通过电子邮件向德威学校提交权奈润的退学通知。权奈润于第一学期结束后离开德威学校。权奈润的学费等费用已交至2008年12月。

权宁硕之委托代理人认为,一,德威学校系民办学校,应当接受中国关于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仅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德威学校收取安置保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二,权宁硕未收到“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德威学校亦未履行告知义务。三,“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系格式合同,对该合同条款应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其中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四,即使权宁硕未按德威学校的规定发出退学通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德威学校并没有实际损失,德威学校扣留全部安置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酌减。

德威学校之代理人辩称,一,德威学校为外国人开办的招收外国人子女的学校,中国对此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安置保证金等费用收取未做规定,并且我方已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咨询,目前北京市没有关于此类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亦答复此类学校的收费不在其管理范围内。因此,德威学校收取安置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德威学校以多种方式告知了权宁硕,已尽告知义务,权宁硕以明示的态度接受了关于安置保证金的条款,双方就安置保证金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权宁硕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不同意退还安置保证金。并且,按照约定,德威学校不退还的安置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是权宁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德威学校另表示,如果权宁硕按规定提出了退学申请,安置保证金是可以金额退还的。四,德威学校按照师资、设备等条件自主决定招生规划;虽然权奈润仅晚通知9天,但学校已提前为权奈润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并且因为通知新学生入学需要准备时间,导致当时名额空缺,造成学校下一学期的预期收入损失。

另查明,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北京BISS国际学校、北京顺义国际学校均向外籍子女学生收取保证金(类似于德威学校的安置保证金),并相应规定了退费政策。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北京市外国学生学校办学许可证》、《德威学校入学申请表》、《德威学校费用付款通知单》、押金汇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威学校系依照中国法律,并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学生学校,权奈润与德威学校的教育培训合同亦在中国境内履行,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上述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中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本院查明,关于外籍子女学校(招收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的管理,国务院并未制定相关法规。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本案参照适用本规章进行审理。

根据“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的规定,德威学校对招收入学的外籍人员子女,规定每人应交纳安置保证金,用以保留该学生注册及入学学习名额。“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的内容,德威学校通过发给权宁硕的《德威学校费用付款通知单》中作了详细描述。权宁硕在为权奈润申请入学时,亦在《德威学校入学申请表》中签字表示认可。此后,权宁硕按照德威学校的规定,交纳了权奈润的安置保证金,该行为进一步表示权宁硕对“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的认可。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取安置保证金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亦未作出相关管理规定,故德威学校的“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的规定,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威学校制定的“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符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德威学校在通知权宁硕按《德威学校费用付款通知单》交纳安置保证金时,将“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的内容告知了权宁硕,并在权宁硕填写《德威学校入学申请表》中以斜体字形式突出该条款,提请权宁硕就该条款予以确认。故,本院认为德威学校已尽合理方式提请权宁硕注意该条款。权宁硕在向德威学校申请子女入学以及交纳安置保证金时,应就德威学校关于安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的相关规定详细询问并予以特别注意。权宁硕忽视该注意义务,并晚于德威学校的规定日期通知德威学校权奈润申请退学一事,权宁硕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指出的是,“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系德威学校单方制定,权宁硕对该条款仅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双方并无协商的自由,故德威学校制定该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德威学校注册与接收条款及条件”未考虑学生家长违约程度和学校损失后果,进而规定一律不退还安置保证金,有失公允。

权宁硕晚于德威学校的规定日期9天通知德威学校权奈润申请退学一事,并未给德威学校造成直接损失。但依据常理推断,德威学校按照学校自行规定的时间安排教学以及下一学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权宁硕晚于规定日期通知确实造成德威学校教学秩序的紊乱,给德威学校造成间接损失。

综上,基于双方所达成的约定,以及德威学校的损失、权宁硕的违约责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德威学校应适当退还权奈润的安置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第八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权奈润安置保证金九千元。

二、驳回原告权奈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六元,由原告权奈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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