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生在实验室做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导致身体多处灼伤,右眼失明。虽然校方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校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轻微过失,能否减轻校方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学生小张在学校实验室,根据老师要求进行制备化学品的实验时,因向化学溶液中添加易燃易爆的高危化学品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小张身体多处灼伤,右眼失明。
从实验室准入、人员配备,到防护设备配置、警示标识设置等方面,学校都有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然而事发时这些制度均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仅有老师口头告知“注意安全”,小张当时也未佩戴护目镜、下拉通风橱。
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经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
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生的轻微过失,能否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教育部、市教委,再到校方,层层设有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为了公共安全制定的,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这些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事发时学校没有组织实验室准入考试和培训、没有安全管理人员或老师在场、没有配备护目镜、通风橱也损坏无法使用等情况,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过失,与学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小张在实验中没有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存在一定过失,但与学校的重大过失相比,属于轻微过失,两者相差极大。对没有社会保障的在校学生而言,即使让其小部分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是过于苛责。而以学生轻微过失来减轻学校责任,更不利于严格落实学校危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因此,法院认为,学生虽未对自身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但明显学校过失重大,故不减轻学校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是杜绝实验室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悲剧发生后,尽管学生在经济方面得到了一定赔偿,但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终身的、不可逆的,也是无法从根本上弥补的,本案不减轻学校赔偿责任的裁判,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对学生而言,作为管理方,学校才是有能力也更有义务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的角色。学校在具体实验教学中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该层层转移,最终将风险和责任转嫁到学生身上。
二、安全管理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有效果。
实验室作为教学科研重要场所,安全问题尤为关键。为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设置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若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所有防范举措都成了空谈,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切实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赵丹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