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
作者:综合办公室
基本案情
小明是某学校高一学生,因参加校运会获奖,被选中代表学校参加县运会,后由该校刘老师对其进行体育集训。
小明按照刘老师要求使用弹簧跳板进行急行跳训练,连续两次出现动作错误,但刘老师并未进行动作示范。在此之前,小明也告知刘老师自己从未使用过跳板。第三跳时小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发生纠纷,小明将该校诉至秀山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全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小明是为了代表学校参加县运动会进行体育训练而受伤,所以学校对此类训练应当负有管理义务。小明参加训练时,刘老师应知使用跳板起跳风险必定大于常规起跳,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故该校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的过错,承担90%责任,支付小明父母11万余元。
而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小明作为高中生,对训练应有所了解,自身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承担10%责任。
法官寄语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