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具体包括:教师行为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课间活动伤害事故,教学设施伤害事故,校舍建筑伤害事故,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园特殊侵权事故,校外人员致害事故,其他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滑行中摔倒几乎无可避免,基础薄弱者摔倒概率更高,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消费者自愿参与该项滑冰活动,在该体验中对自身活动安全负有直接的注意防免义务,滑行中密切观察周围环境,并通过佩戴护具、同行人员协助保护等措施加强防范,降低操控不当及遭遇损伤的风险。未成年活动者的监护人、现场看护人应充分关注并评估运动风险,合理安排活动项目,而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场看护,履行监护职责。综上,被告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应当自己承担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定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从严审查。学生家庭自行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或教育机构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与侵权范围的教育机构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依照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款不应从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扣除。
属好意施惠而非帮工行为 扔水瓶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课间时帮忙去小卖部带瓶水、让前排同学帮忙递一块橡皮擦……那么,这些行为究竟是好意施惠还是帮工行为呢?民法典规定,好意实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学之间好意施惠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好意施惠者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教室窗户掉落砸伤学生,谁担责校方作为校舍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检修,从而保障广大学生能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在窗户掉落将学生砸伤后,校方因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因此,应当对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擅闯比赛中的篮球场地被撞伤 法院判决后果自担该案系健康权纠纷,按照原告的诉请,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该案被告要有过错或推定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案中原告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理应预见正在比赛或有人正在运动的体育场地具有危险性,但原告艾某仍擅自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故其受伤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篮球队队员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学生路过危桥时落水身亡父母未尽管护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学生在竞技体育运动中意外受伤归责的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其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