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具体包括:教师行为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课间活动伤害事故,教学设施伤害事故,校舍建筑伤害事故,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园特殊侵权事故,校外人员致害事故,其他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未成年人在校课间活动受伤,谁来担责?《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学生课间休息时嬉闹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本案徐某系在与顾某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对此,根据二人的年龄及认知水平来看,应对追逐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但二人均忽视相应风险,实施危险举动,并系造成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快速奔跑本就不利于观察周边环境并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徐某在追逐中发生碰撞系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对徐某损伤均负有责任。徐某提出顾某故意猛推,但并未举证证明,亦无证据表明顾某存在加害徐某的主观恶意。同时,顾某方提出的徐某动手在先,充其量仅系本案起因,并不必然导致徐某受伤,故均不能以此为由减免自身责任。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步骤如下:首先全面细致掌握案情;然后运用法律知识对案情综合判断,分清是非与责任分配;最后以法律为里、人情为表,表里合一说服当事人。如此一来,法官才能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夏某伦、高某林与庐江县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时,原告系一名高二学生,且在入住宿舍楼时明确知晓相应行为规范,故对翻窗攀爬落水管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应有清醒的认识。对此,原告违反纪律,以身犯险,采取非正常途径离校,甚至在跌落后仍继续外出活动,过错明显,且系导致自身受伤的直接、主要原因。
在校学生张某诉韦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参加格斗运动受伤,责任谁来担?小花与某格斗馆签订协议成为会员。某日小花与小刚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对抗训练时受伤,次日小花被诊断为外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花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小刚和经营者某体育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孩子在校园中踢球受伤谁负责?法院:应遵循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小白和小贾均为已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二人均应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对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小贾、小白均系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小贾在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对小白所受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对小白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白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