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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儿童活动课上摔倒磕破眼角,谁应担责?

日期:2023-02-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3岁儿童活动课上摔倒磕破眼角,谁应担责?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华梓成

正值新学期开学季“神兽”归笼,重回校园的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和提高课堂互动性的当下,从幼儿园的小游戏,到小学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学的集体活动,如果操作不当、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岁幼童在幼儿园“过家家”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和手里的汽车相撞,导致右眼睑破裂。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支出的医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6500余元。

小朋友的父母诉称,3岁的胡某在幼儿园玩“过家家”游戏,在坐下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磕碰当场流血,虽然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小朋友送往医院救治,但是仍导致了右眼睑外侧裂伤而且留下了伤疤。事后发现,这辆玩具汽车是同班别的小朋友从家中带来的,因为课程要求小朋友带自己喜欢的玩具来幼儿园。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义务,因此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是小朋友起身时不慎摔倒,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保护,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被告所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生活场所均是符合规定的安全环境,此次事故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名3周岁半的小班幼儿,在被告室内坐小椅子时摔倒受伤,原告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并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幼儿园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未提交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作为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其他小朋友带至学校的该玩具汽车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核,也不能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因此幼儿园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并非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就一概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而是要求校方证明己方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也无法也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仅有“教书”的责任,更有“育人”的管理义务,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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