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具体包括:教师行为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课间活动伤害事故,教学设施伤害事故,校舍建筑伤害事故,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园特殊侵权事故,校外人员致害事故,其他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高校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自华夏文明创立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历朝历代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在近些年,三鹿奶粉、毒胶囊、地沟油、毒豌豆,一件件恶劣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中国的食品安全一步步推向深渊。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本来食品应当会是越来越安全,但是在我国却恰恰相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更加尖锐。学校尤其是高校,是为国家与社会培养人才、绽放希望的地方,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对其有应由的重视。
学生受伤,学校并不一定会担责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若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遇到校园纠纷怎么办?在校园生活中,孩子们偶尔会遇到嬉戏打闹时受伤、放学路上不慎跌倒等突发情况,涉及到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校方之间追责赔偿问题。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十分必要。
校园安全事关每一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学校、家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我们一起看看,仙桃市人民法院怎样依法审理这类案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谁担责?李某的受伤发生在学校内,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赔偿结束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老师张某进行追偿。王某父母的赔偿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亦未规定此种情况下王某父母承担补充责任,故王某父母不需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 责任谁担?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中原告浩浩和被告壮壮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在教室里追逐嬉闹过程中浩浩受伤,为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时课间虽有值日老师,但值日老师在教室门前的走廊上,其未能对教室里学生的追逐嬉闹行为及时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在损害发生后学校作为管理者未能进行及时、恰当地送医就近救治,仅是擦拭血迹、联系双方家长,无疑会耽搁救治时间,也可能会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侵权案件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无、限”)致人损害时,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该规定解决了理论界一直争议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好“无、限”与其监护人利益衡平问题,却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孩子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负?原告李某某受伤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人身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上厕所途中受伤,部分原因系学校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