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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专栏简介

人身损害纠纷

  • 小学生自习课中嬉戏导致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日期:2022-12-27 点击:73次

    小学生自习课中嬉戏导致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张某与李某在自习课上打闹嬉戏,张某用力不当导致李某摔倒受伤但并非故意,李某在与同学玩闹时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学校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李某送至医院,但未在自习课上安排老师跟堂看护,对于学生之间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制止,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且本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瞬发性,故学校只需承担较为次要的管理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甲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50%责任,由于张某尚未成年,故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张某的父母承担。

  • 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16 点击:89次

    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推搡同学导致对方门牙摔断,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9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推人者小伟(化名)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博(化名)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

  • 孩子暑期班擅自外出受伤谁来担责?
    日期:2022-12-08 点击:84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20%的损失由小张自负”的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小张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 窗台热水杯打翻烫伤人 同学担责赔偿
    日期:2022-12-01 点击:135次

    窗台热水杯打翻烫伤人 同学担责赔偿课桌上主要摆放学习用品,且书籍较多,摆放水杯易导致水杯倾倒造成书籍受潮,甚至人员烫伤,故学校专门在教室最后一排设立桌子集中摆放水杯,对水杯进行统一管理。窗台并非摆放水杯的合适位置,被告并没有将装有热水的杯子放在专门的桌子上,而是放在窗台,不慎将热水杯弄翻,造成原告烫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六年级学生挥动圆规戳伤同学眼睛,法院判决:年满十岁,学校不担责任
    日期:2022-11-26 点击:91次

    六年级学生挥动圆规戳伤同学眼睛,法院判决:年满十岁,学校不担责任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小周与小蔡的聊天谈笑是在友好交流的环境中进行,双方并未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小周在与小蔡聊天时,小蔡手中即握有圆规并在使用,在打上课预备铃时,小周回头,挥动的圆规不慎戳伤小周的右眼。二人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嬉戏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与同学意外相撞致牙齿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22-11-26 点击:94次

    与同学意外相撞致牙齿受伤,责任如何划分生活中该类安全事故频发,学校、家长、社会要三方发力,加强安全教育。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定期进行案例化教育;家长要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做好提醒、教育、指引义务;社会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如制作普法微电影、微视频或举办安全教育活动、讲座等。

  • 一年级同学玩滑滑梯摔倒致骨折 同玩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日期:2022-11-23 点击:107次

    一年级同学玩滑滑梯摔倒致骨折 同玩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通过回看、慢放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最终认定小轩在滑下滑梯时不慎将小泽冲至滑梯下摔落至地面,但因双方年龄较少且结伴玩耍,该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仅是过失,所以可以减轻小轩的过错程度。而下泽在看到小轩从滑梯上方滑下时,不去避让,家长亦不在旁边看护、劝阻、制止,小泽及其监护人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确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 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1 点击:159次

    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
    日期:2022-11-20 点击:110次

    滑冰教学结束后自由滑行受伤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滑行中摔倒几乎无可避免,基础薄弱者摔倒概率更高,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消费者自愿参与该项滑冰活动,在该体验中对自身活动安全负有直接的注意防免义务,滑行中密切观察周围环境,并通过佩戴护具、同行人员协助保护等措施加强防范,降低操控不当及遭遇损伤的风险。未成年活动者的监护人、现场看护人应充分关注并评估运动风险,合理安排活动项目,而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场看护,履行监护职责。综上,被告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应当自己承担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幼儿园看护不当应担责 扣除理赔款不支持
    日期:2022-11-19 点击:100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定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从严审查。学生家庭自行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或教育机构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与侵权范围的教育机构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依照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款不应从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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