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学生课上玩闹致伤残,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某、张某,池某某、刘某,某小学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02.69元,77616.14元,14602.69元。
原告温某与被告吴某、池某系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18年3月20日上午,在临近下课时,语文老师曾某在上课,被告吴某在玩自己的自动笔,并引起同桌的原告温某和前一排的被告池某来争抢自动笔,温某抢到该笔后,放在自己的书上,被告池某看见了就从温某的书上抢夺该笔,池某抢到笔后转身,该笔的笔头划到温某的右眼。老师曾某将温某带到校医务室,并通知家长,后温某的母亲将其接走。
之后,温某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1323.55元。事发后,被告池某家庭、吴某家庭分别赔偿温某10000元和3000元。受法院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温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池某在上课期间与原告温某、被告吴某玩闹,争抢自动笔后转身,笔头划伤温某的右眼,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在上课期间玩自动笔,并引起原告温某、被告池某争抢,系引发事情的起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二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原告温某在上课期间未遵守课堂纪律,与吴某、池某玩闹,以致在玩闹过程中受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期间未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致温某、吴某、池某在玩闹时造成温某受到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确定,温某对其受到的伤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监护人吴某某、张某和被告某小学对温某的合法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池某监护人池某某、刘某对温某的合法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已赔偿的金额。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