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学生间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日期:2018-07-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间的伤害事故,例如学生在下课时间,因玩耍或恶作剧致其他学生受伤的情形,往往并非学校或教师所能预防,造成事故的原因,也与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无关。因此,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学校或教师通常均无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教师对于某种危险具有“特别预见的可能性”时,教师对于有预见可能的危险事故,如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则可认定其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换言之,教师有义务制止学生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学生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回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本案中,两学生课间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乃学生的天性和正常行为,只要学生的这种行为不存在明显的危险,学校就不能禁止,学校未禁止也就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况且,对学校来说,学生杨某的伤害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的,两学生的追逐打闹并非“明显的危险行为”,因而学校无需负特别的注意义务,学校不存在管理的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