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体育器材、建筑物等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维护有欠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些设施的设置和设施的安全性能已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当有违反并造成学生伤害时,应承担责任。设施设置之后还需管理维护。有无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也是认定学校有无过错的一个标准。当学校采取了合理措施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如进行了定期检查维修,学生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受伤,则学校无过错无责任;当学校明知或应知设施存在危及学生的危险,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1991年秋的一天,上海某小学下午放学后,三年级部分学生未及时回家,仍滞留在校内各游戏点活动。学生高某爬上高约2.5米的滑梯平台,使劲左右摇晃,导致滑梯整体倾倒,高某一声惨叫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出血。校长和其他教师闻讯立即奔向出事现场,火速将高某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途中高某停止了呼吸。
据查,该滑梯的同类产品在其他学校也有使用,属安全器械。但由于该校滑梯在上周末出现滑竿与整体脱焊的情况,影响其稳定性,校长便把滑竿取走,以防止砸伤学生,并在滑梯一侧放置障碍物阻挡,但忽视了进一步采取措施。
这是一则典型的因学校设施瑕疵而导致学生伤害的案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本案来说,学校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关键所在。本案中,校长取走滑竿,并设置障碍物阻拦学生攀爬已损坏的滑梯,说明校方已注意到了滑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校方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及时修复滑梯,没有进一步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也没有设置“此处危险,请勿靠近”之类的明显标志。学校未尽到妥善管理本校设施以及教育学生的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