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行云民教财税 ,作者民办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那么,作为允许关联交易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探索哪些关联交易呢?
1. 商贸公司及相关服务。如军训服、校服、公寓用品、办公用品的采购服务。
2. 物业公司及相关服务。如保安保洁、停车场等服务。
3. 科技公司及相关服务。如智慧校园、信息化系统等服务。
4. 园林绿化类公司。提供如绿植租赁、绿化养护、维修修缮等服务。
5. 服务类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如社会实践、出国研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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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特别提醒各民办学校,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办学层次为小、初、高一体的民办学校,亦应遵循禁止关联交易的原则;
2. 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
3. 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4. 关联方不仅局限于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亦属于学校的关联方,相关交易亦属于关联交易。
5. 民办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尤其关注利益关联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注意相关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流程的合规性,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论证,以防范相关风险。
文源 | 行云民教财税(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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