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机构
举办不同类型、性质的学校,审批机构也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类性质的学校,其审批机构如下: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其中,设立本科以上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设立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师范、医药类之外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关于实施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根据这一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这类学校的审批权限。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于其管理权都在地方,各地一般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其审批条件、程序等。
二、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