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及举办经费来源的要求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国家机构是指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上述国家机构以外,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经费来源,只能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