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擅离学校跳江自杀,学校担责吗?
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地一初三学生杨某,课间时间,走出校门,跳江自杀,溺水身亡。这种情况,学校要担责吗?
法院认为,杨某课间时间轻易走出校门,可见学校管理制度欠缺。该过错与杨某跳江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杨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自控能力,跳江自杀,存在过错。最后,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了30%的责任,您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律师认为:首先,自杀行为本质上属于对生命权的处分,是对自身法律人格的抛弃,自身存在过错。其次,学校担责的前提是要存在过错,关键要看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最后,中小学生一般系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抗压能力较弱。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批评教育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罚的同时也应做好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