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案例|孩子在学校出了事,究竟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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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
某学校组织运动会,在进行铅球比赛的项目时,小刚投掷铅球意外偏离,砸中了在场边观看的小明,导致其受伤治疗近一个月。小明妈妈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小刚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对小明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刚及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小刚,作为未成年人,在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活动中,无法预见铅球会砸中一旁观赛的同学,所以对于小明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案例中的学校作为比赛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考虑到铅球投掷方向可能存在偏离的意外情形,但其仅划定了比赛场地,未引导观赛学生至安全区域观看比赛,导致伤害发生,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延伸
假设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小刚与小明存在矛盾,小刚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使铅球偏离砸到小明,这时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刚的监护人对小明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刚虽是未成年人,但因其已年满八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现有的心智,能够认识到故意砸到同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他仍用铅球砸到了小明,因此应对小明的受伤承担责任。小明受伤是小刚故意用铅球砸到所致,学校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小明的父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