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路过危桥时落水身亡父母未尽管护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张泽端 雷书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读小学一年级的晓阳本应像其他孩子一样享受温馨的家庭氛围。但因父亲长期酗酒,母亲沉迷于打麻将,他并未能得到应有的关心。
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下,危险终于在有一天降临到了无人照顾的晓阳身上。暑假到了,没有了学校的管束,晓阳的父母也依旧不管不问,晓阳百无聊赖,终日在村子附近闲逛,借此打发时间。他所不知道的是,就在距离他家不远处,那座年代久远的桥已经非常危险:由于护栏都已脱落,行人在这座桥上通行时存在着一定危险。事实上,这也不是秘密,其他孩子都从父母那里知道这个问题,尽量避开这座桥,即便经过,也是十二分的小心,唯独晓阳是个例外,父母从未提醒他远离危桥,刚上一年级的他并不知晓其中危险。
某天早晨,晓阳要过危桥,他不仅没有像其他人那样快速通过,还长时间停留在桥上驻足观看河水。由于没有护栏遮挡,他失足坠入河中,不幸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后,晓阳父母认为当地镇政府未对危桥尽到养护义务,是导致晓阳溺水事故的原因所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阳父母未尽到教育与保护的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镇政府疏于养护危桥,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遂酌情判决:镇政府向晓阳父母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晓阳事发时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晓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晓阳父母未尽教育和保护职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案涉危桥系镇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由于未安装防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判决晓阳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镇政府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寄语
暑假期间,家长们须绷紧安全这根弦,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安全,不要独自前往河流水域、施工场所等危险场所,防止发生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确保孩子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