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学校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
裁判观点: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包括了解和掌握涉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合法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是记录和反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对此应享有知情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涉外教育学校与张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9142号]:本案二审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涉外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有权查阅涉外学校的会计账簿。《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张某某作为涉外学校的出资人,享有包括了解和掌握涉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合法权利。涉外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是记录和反映涉外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张某某对此应享有知情权。鉴于张某某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向涉外学校提出关于要求查看涉外学校财务账本及财务报告的申请,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外学校的组织机构、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等,判决张某某作为涉外学校的出资人,有权查阅、复制涉外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涉外学校的会计账簿,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