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宁教发[2015]14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
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深化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及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激发民办教育创新活力,助推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多样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本市启动并实施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