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我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 7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民非教育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和办学层次名称(进修学院、专修学院、进修学校、专修学校、业余学校或者培训中心等)三部分组成。其中“进修学院”与“专修学院”仅适用于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民非教育机构,“进修学校”“专修学校”与“业余学校”仅适用于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非教育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及换发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盟市应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