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交流
专门学校入学评估的“八重考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具体分为依申请入学和依职权要求入学,但都必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法律为专门学校入学评估设置了基础性评估内容,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然而,仅以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还欠缺科学考量,不仅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必要性的判断,也导致后续专门教育矫治欠缺针对性、有效性。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相关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无论是在成本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很多优势,但现实中很多纠纷仍然会选择法律诉讼,这是由于当前非诉讼机制在制度规定、责任主体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裁决的便利和公平性。为此,非诉讼机制建设中既要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的渗透,也要完善纠纷解决的制度规定,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解决途径的同时,规范纠纷解决,另外还要建立独立自主的纠纷解决机构,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性。
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如何让法治副校长做到有“名”更有“实”,将司法保护更好地融入学校保护,携手各方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本期“成长对话”特别邀请了法学专家、学校工作人员和检察官各抒己见,力求凝聚共识,努力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建议收容教养是以刑法为主要依据建立起来的一项司法保护教育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挽救,是一种非惩罚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现有立法过于空泛,停留在原则性层面,使得实务中的收容教养制度主要面临法律、程序、执行三方面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其发展。应当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明确收容教养的对象、年限,建立科学的程序,完善现有的执行方式,使该制度更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校园侵权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损害地点的特定性。事故的发生地须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笔者查找的花某某案件中,受害者花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了某公园、某学校,理由是受害者花某某在某公园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这个案件暂且不说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就与李某怡案相比,明显的区别在于花某某案事故发生在校外,那这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校园侵权事故。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2000年广东店白高考舞弊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辉(原店白县水东中学教务处副主任)利用受聘为高考监考员的机会,利用考场试卷作出答案并交给考生。杨某辉还利用寻呼机向考生传递答案。为此,杨某辉收取考生家属财物4400元。法院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杨某辉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办理高校法律业务基本原则积极谨慎执业原则。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复杂、多样,,律师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团队化服务、可视化服务、全覆盖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