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交流
七个“进一步”持续推动高教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作用,决定了浙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需要高等教育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与文化支撑,需要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当前,结合省域实际,浙江高等教育应从七个“进一步”入手,高位重视、创新推动、持续发力高质量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股权转让”问题涉案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案中的公益民办学校性质并不属于公司范畴,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故而不存在“股权转让”的说法,准确的说应当是A将其在学校的投资份额进行出让。
浅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问题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定。本文以案例形式导入“股权转让”有关争议焦点,针对不同焦点从法理角度予以分析,并结合当下法院对类似焦点的不同认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享有以出资款为基础的财产性权益;第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国际经验美国校外STEM学习的实施主体非常多元,社区机构是主要组织者,承担了大部分校外STEM学习的组织实施,如女孩科学俱乐部、科学博物馆、科学中心等。家长、企业、基金会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是重要的组织者,企业、基金会作为主要合作伙伴,负责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校外STEM学习大多数都是免费的,通过夏令营、放学后项目和星期六课程等广泛开展。
“跨界”的儿童厨具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将烹饪加入到中小学生必修课中,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厨具可以有“迷你版”,安全却决不可缩水。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首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厨具、灶具市场管理,尽快制定儿童厨具的相关生产标准。
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吗?民办教育事业虽属公益性事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禁止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只需依照该条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并履行“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即可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经营权的转让。
当前的伪国学培训就是利用消费者对权威人士的盲从、对成功案例的盲信、对个人需求的极度渴求,达到圈钱敛财、欺诈哄骗的目的。
举办者变更相关规定的解读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正式施行。《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下位法,也是《民促法》的细化规则、具体办法,既不能超出《民促法》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范围,当然也不能限缩《民促法》所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义务,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立法原则。
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挪用资金行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民办学校的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非法活动的。在实际的案例当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较多,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实际案例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