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交流
“双减”只是显性的结果,政策的内在逻辑应该是通过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与家庭的非理性焦虑,达成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目的。高质量的教育体系,应该是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归其位,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职责,同时彼此理解、支持与配合,从而促进家庭培养孩子的目标与国家培养人才目标的平衡,以及儿童当下成长需要与未来持久发展需要的平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回应了民办教育领域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和定位的新研判以及依法治教和完善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的决心,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科学教育对培养科技人才和创新人才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包括科学探究方法的传授、科学态度的养成、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涵育等。学习科学不是少数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专利,科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科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公众的科学素养,使之成为具备科学素养的高素质的国家建设者。要发挥科学教育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价值,需要从小抓起,培养深厚的人才土壤,孕育出大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涵和实践路径到底什么是教育高质量发展,到目前为止,教育学界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从该概念的来源看,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来源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把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涵,还要回到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这个上位概念原意上。
民办高校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选择困境及其对策举办者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完善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合理设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管理权”和利益相关者薪酬结构,增设“追踪决策”环节等,以期民办高校走出“营非”选择困境,顺利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民办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风险与对策研究集团公司化穿透管理侵蚀成员学校办学自主权,上市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违规关联交易或抽逃资金,股权融资可能引发野蛮人收购、非营利性学校收益外流,违规拆借挪用成员学校经费、投资非教育产业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国际资本投资民办教育集团、创办系列国际学校等可能损害国家教育主权。亟待完善民办教育集团治理体系,防治结合严控资产管理风险,从源头规制过量违规违法关联交易,多措并举确保上市存量的平稳过渡。
浅析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位及破产能力在我国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应围绕着民办学校的历史演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探析及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研讨,明确了现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为捐助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近似于股东的法律地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出资性质应参照捐赠;民办学校具备破产能力等问题。
《实施条例》只是明确了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哪些人或机构属于利益关联方,恰对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没有明确细化,民办学校的办学者不清楚,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认定范围可能会随意扩大化,处罚不合理,针对以上实际,笔者就对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政策及具体行为作以下刍议。
夯实民办教育发展依法治教的政策基础教育从来都是“国家”的教育,教育的发展必须符合国情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国家的教育意志和要求,主要是通过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来体现的。政策既是政府推动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指导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的主要依据,世界各国教育概莫能外。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在中国大地上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教育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所规定。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类型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中,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