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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吗?民办教育事业虽属公益性事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禁止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只需依照该条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并履行“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即可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经营权的转让。
当前的伪国学培训就是利用消费者对权威人士的盲从、对成功案例的盲信、对个人需求的极度渴求,达到圈钱敛财、欺诈哄骗的目的。
举办者变更相关规定的解读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正式施行。《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下位法,也是《民促法》的细化规则、具体办法,既不能超出《民促法》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范围,当然也不能限缩《民促法》所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义务,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立法原则。
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挪用资金行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民办学校的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非法活动的。在实际的案例当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较多,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实际案例较少。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履行国家义务教育职能方面没有区别,站在人民中心的立场,政府不但要办好、办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同样也要为办好办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政策支持,歧视和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加强教育评价改革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基本实现了全面普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教育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迫切,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充分且发展不均衡。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教育评价改革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职业教育东风虽好,但没有大改革难有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能真正“顶天立地”,必须从初等职业教育入手把基础打牢做稳。我国过去一个时期曾经设有初级职业技术学校,后来由于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取消了,因此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和普通教育体系中都没有初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初等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今,家长为了让子女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选择在学校周边租房的情况日益普遍。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承诺协助办理子女入学事宜,但在租赁期间又拒绝予以配合,子女无法顺利入学导致家长租房目的落空,从而产生租赁合同纠纷。遇到这种情形时,租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一探究竟。
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刍议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十)实施3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又一个重要的刑事立法文件,有很多重点和亮点,其中之一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下称低龄未成年人)加大了保护力度,体现了刑法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的精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对之严管厚爱的立法本意。
未成年刑责年龄降至12岁如何负刑责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正式调整!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