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纠纷
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内容、课程价格等主要条款,但却可能忽视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想要诉讼维权,却不知如何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机构。本文将通过四个案例,为您解读教育培训合同常见的管辖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争议解决途径,走好维权“第一步”。
培训合同虽未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是否为实际上课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授课场地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服务合同往往具有履行期限较长的特点,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培训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厉某与福州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厉某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学校存在过错,导致厉某参加高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厉某与学校之间的《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学校向厉某退还学费134800元。判决后,该校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办学证收费并请人辅导学生 被认定欺诈并退还部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两家长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课时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蔡某某一系列行为及陈述属于故意告知两家长虚假情况,足以误导两家长,使她们陷于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扣除食宿、交通、教材及合理的培训费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蔡某某与两家长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蔡某某分别向陆某某、王某某退还培训费27万元和17.78万元。
健身房长期歇业,消费者能否要求退私教课江某与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私人教练授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司,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在吸收原告成为其会员之后,应保障原告能有持续和稳定的健身场所。但该健身公司提供给江某的健身场所已经长时间处于停止营业状态,致使江某无法继续进行健身活动,案涉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该健身公司应退还江某尚未使用的预付课程费用。虽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课程不得退换,但这一条款是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江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健身馆作为提供服务内容的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前提下,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关系,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一对一”私教课程的服务内容产生重大争议,故健身馆应当返还剩余课程的服务费用;但毕竟系李女士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李女士承担预付费用10%的责任。
因“双减”政策导致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之间不能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培训活动,继续履行原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本案中张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使得被害人朱某遭受损失,在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朱某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这才挽回了一部分的损失,其中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建立了中介合同,当中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委托关系,判令违约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在培训学校无法继续办学后,其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们协商剩余课时费用退还事宜,而非避而不见或强制家长将孩子转到第三方学校就学。该案的判决对面临类似问题的经营者和家长们具有教育和指导意义。
私人教练离职 健身房是否退费作为健身者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原告不满意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不能强制执行,且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的服务内容一直未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私教已离职,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实现私人教练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