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纠纷
约定不明起争议,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学员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退还学费对培训机构此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不仅应当迅速审判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应当向培训机构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契约必守和诚信经营的意识,必要时应对培训机构恶意不应诉行为进行处罚,彰显司法威慑力。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有些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及考试安排等重要的培训细节没有明确的约定。有些机构即使对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也将约定写在了合同的格式条款部分,没有对学员作出明确提示,导致学员不了解相关情况而产生纠纷。
根据教育公司的宣传,王某在经过培训及测评后应取得由某管院监制、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该证书应当加盖某管院印章。但证书实际加盖的是某教科研究所公章,且某管院明确表示对案涉证书不予认可,故教育公司在课程宣传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由此导致王某取得的证书与宣传不符。
一是主体多、金额小。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特定区域的众多主体,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影响诉讼中的众多当事人,还会对诉讼外众多作为利益相关的“潜在当事人”产生重要影响。涉案金额一般较小,多在5万元以下,主体众多。
无论是孩子参加课程培训还是成年人类型的培训,本质上均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性质,近年来,基于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那么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呢?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掉进培训陷阱。
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内容、课程价格等主要条款,但却可能忽视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想要诉讼维权,却不知如何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机构。本文将通过四个案例,为您解读教育培训合同常见的管辖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争议解决途径,走好维权“第一步”。
培训合同虽未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是否为实际上课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授课场地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服务合同往往具有履行期限较长的特点,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培训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厉某与福州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厉某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学校存在过错,导致厉某参加高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厉某与学校之间的《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学校向厉某退还学费134800元。判决后,该校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办学证收费并请人辅导学生 被认定欺诈并退还部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两家长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课时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蔡某某一系列行为及陈述属于故意告知两家长虚假情况,足以误导两家长,使她们陷于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扣除食宿、交通、教材及合理的培训费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蔡某某与两家长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蔡某某分别向陆某某、王某某退还培训费27万元和17.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