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纠纷
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时培训者可撤销合同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参与培训的学员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教育机构隐瞒重要事实 构成合同欺诈首先,教育机构应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招生,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机构的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尽到充分的披露义务。其次,教育机构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的,应当获得证明与该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并将其授权明确展示给学员且向学员说明其合作关系。最后,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审核教育机构的相关资质并查询确认其授权资格,避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学员要求赔偿获支持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做出了实际无法兑现的重要承诺,亦未完全按约履行承诺的授课义务。并且,在与某大学的协议发生变化后,教育机构仍然未向学员说明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教育机构主观上显然存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该教育培训合同发生于2012年,根据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培训费并增加一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约定不明起争议,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学员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退还学费对培训机构此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不仅应当迅速审判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应当向培训机构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契约必守和诚信经营的意识,必要时应对培训机构恶意不应诉行为进行处罚,彰显司法威慑力。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有些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及考试安排等重要的培训细节没有明确的约定。有些机构即使对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也将约定写在了合同的格式条款部分,没有对学员作出明确提示,导致学员不了解相关情况而产生纠纷。
根据教育公司的宣传,王某在经过培训及测评后应取得由某管院监制、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该证书应当加盖某管院印章。但证书实际加盖的是某教科研究所公章,且某管院明确表示对案涉证书不予认可,故教育公司在课程宣传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由此导致王某取得的证书与宣传不符。
一是主体多、金额小。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特定区域的众多主体,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影响诉讼中的众多当事人,还会对诉讼外众多作为利益相关的“潜在当事人”产生重要影响。涉案金额一般较小,多在5万元以下,主体众多。
无论是孩子参加课程培训还是成年人类型的培训,本质上均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性质,近年来,基于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那么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呢?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掉进培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