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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为一人公司,学员可否要求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2-11-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培训机构为一人公司,学员可否要求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杨某与林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16176号]:从林某某提交证据的形式看,该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仅加盖有悦丰苗公司公章,并未经过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予以确认,以未经过审计机构予以审计;从证据内容上看,根据上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并不全面,不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某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但从该份其自认的证据以及悦丰苗的陈述内容上看,该公司自身资产已无法偿还相应债务,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杨某主张林某某对悦丰苗公司的退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林某某以杨某交款及签订协议发生在林某某成为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前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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