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长期歇业,消费者能否要求退私教课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陆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初夏,江某与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授课协议》,购买60节课时,共计12000元。江某上了30节私教课后,该健身公司以房租纠纷为由长期关门歇业,江某的私教也通知其已经离开该公司,无法继续为其服务。江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健身公司辩称,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且不能以其他费用形式抵扣,不同意退课。法院判决,该健身有限公司退还江某私教课程费6000。
江某与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私人教练授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司,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在吸收原告成为其会员之后,应保障原告能有持续和稳定的健身场所。但该健身公司提供给江某的健身场所已经长时间处于停止营业状态,致使江某无法继续进行健身活动,案涉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该健身公司应退还江某尚未使用的预付课程费用。虽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课程不得退换,但这一条款是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江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健身消费类服务合同纠纷相比较其它服务合同纠纷而言,有其特殊性,健身场所较一般租赁标的物而言对场地要求更高,受租赁期限变化影响更大,一旦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极易引发退费事件。法官提醒,一方面,健身场所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无论是健身场所、器材设备,还是健身教练,都应当符合现有标准并具备相应资质,杜绝虚假宣传,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实现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做到理性消费,不要轻信不切实际的宣传报道,对于健身项目、服务期限、预存金额、消费地点等都应结合自身情况理性作出选择,理性缔约,并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和合同文本,防止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